美術報:法國國民議會通過《關于歸還因非法占有而被剝奪的國家文化財產的法案》這個信息,釋放了什么信號?
段勇:過去十年間,在許多文物流失受害國的不懈追索,和1954年通過的《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俗稱《海牙公約》)、于1970年通過的《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5年通過的《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關于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等相關國際公約精神的宣傳普及,以及各歐美國家有識之士的推動督促下,收藏了大量亞非拉流失文物的歐美國家在道德和法律雙重壓力下,被迫逐步改變了傳統(tǒng)的頑固立場和強硬態(tài)度。以法國總統(tǒng)馬克龍2017年在非洲發(fā)表的“瓦加杜古講話”為起點,法國、德國、荷蘭、英國等國先后開啟了清理和返還各自博物館收藏的原殖民地文物的進程,從而發(fā)生了明顯改變,但當時涉及的僅局限于“殖民背景文物”。這次法國最新通過的草案,通過簡化法國國內法律程序、降低實施難度的變通方式,進一步把清理和返還文物的范圍從特定的原殖民地文物擴大到更加廣泛的“非法占有”的文物,從而給廣大文物流失受害國的追索工作帶來了更大的成功希望,因此具有重要意義,也受到國際社會廣泛關注和歡迎。
美術報:法案的核心是為“非法流失”文物提供歸還路徑。在國際法和博物館倫理中,我們通常如何界定“非法流失”與“正當收藏”?
段勇:在文物流通過程中,如果有任何環(huán)節(jié)涉及非法和不道德行為,比如通過搶劫、盜竊、欺騙來獲取,通過回避監(jiān)管逃稅走私出境,未履行必要核查納入收藏等,都可能涉嫌是非法流失文物。“正當收藏”是指通過正規(guī)市場購買、拍賣或者繼承、私人轉讓等合法途徑獲取,并對文物來源合法性履行“審慎義務”進行了必要核查,這樣即使后來發(fā)現(xiàn)其是非法流失文物,收藏者也可作為“善意持有人”免受處罰并可能獲得適當補償。
美術報:草案提到該法案適用范圍是1815年至1972年間法國獲取的文物,中國在這段時間非法流失的文物主要有哪些?
段勇:首先是1860年英法聯(lián)軍野蠻燒毀圓明園時劫掠的大量珍貴文物,是以那個弱肉強食的時代盛行的所謂“戰(zhàn)利品”名義被帶到法國的,所以不以為恥反以為榮地公然獻給法國皇帝并在楓丹白露宮中國館等地收藏展示,這種行徑在當時就遭到法國文豪雨果等人強烈譴責,法國這次通過的草案也明確規(guī)定“戰(zhàn)利品”中沒有明確軍事用途的物品應該返還。1900年八國聯(lián)軍入侵北京時,又有一批中國文物被搶劫或偷盜到法國等國,但是從1899年海牙公約開始國際社會已逐步把文物藝術品排除在戰(zhàn)利品之外了,因此這些都屬于戰(zhàn)爭中被非法掠奪的文化財產。清朝晚期和民國時期我國很多寺廟和石窟遭到嚴重破壞,大量造像、壁畫等被暴力切割、拆卸販運出國,還有很多古墓遭到盜掘,大量文物被走私出國,這些非法流失文物也屬于應予返還范圍。
而大家很關心的敦煌流失文書經卷問題,由于其中部分具有購買交易的復雜因素,可能需要具體分析研究,我認為外來者利用信息不對稱的優(yōu)勢以明顯超低價格購買,這本身就是存在道德問題的,此外以布施名義而非正規(guī)購買,換取管理者同意其翻閱文書經卷甚至帶回住地細看都能理解,但帶出中國就可能存在法律問題。
美術報:追回這些文物,難點和挑戰(zhàn)體現(xiàn)在哪些方面?
段勇:難點和挑戰(zhàn)來自中外兩方面,一方面由于歷史條件限制,我國很多文物特別是出土文物本來就缺少相關記錄,從追索返還文物通常所需的溯源研究角度來看,往往存在細節(jié)舉證困難;另一方面雖然得到草案支持,但是不排除因為種種原因,對方也可能通過外部因素、法律程序和技術手段拖延甚至阻撓返還進程。因此需要雙方都尊重文物的民族情感、承認文物的普適價值、堅持交流的道德標準、正視歷史的傳承經歷、默認法律的局限作用,以互相理解、面向未來的態(tài)度共同參與構建國際文化遺產交流新秩序。
美術報:近些年來,中國正從被動檢測到主動追索,此次草案若最終通過,也給我們提供了一件“法律武器”,在此條件下,中國應當做哪些方面的工作?
段勇:首先應對法國新法案的通過表示贊賞和歡迎,并積極主動與法方對接,按照聚焦重點、先易后難、理性協(xié)商等原則啟動申請程序,爭取早日促成重要文物的實質回歸。
第二要加強國內相關部門之間的協(xié)作,在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同時,打擊國內仍然存在的盜墓盜掘、文物走私行為,遏制新的文物流失現(xiàn)象。
第三要進一步加強我國的海外文物研究和人才培養(yǎng),為更廣泛的國際文物追索返還工作奠定堅實基礎,做好人才儲備。
第四對于近年少量流入我國的外國非法流失文物,要按照國際公約精神或雙邊協(xié)議精神主動查扣返還,樹立我國積極履行國際義務的負責任大國形象,為我國進一步追索流失文物創(chuàng)造良好條件。
第五要聯(lián)合其他文物流失受害國向其他文物收藏國施壓,要求他們跟進法國的行動,以實際行動共同建立基于道德良知和公平正義的國際文化遺產交流新秩序。
美術報:面對法國的這個法案,公眾處于興奮的狀態(tài),但其中充滿不確定性,我們在理解這個草案時,應該避免進入哪些陷阱?
段勇:社會公眾的興奮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其實這也是愛國主義和文化自信的一種體現(xiàn),但是的確也要看到,第一,該法案并不意味著法國將自動歸還其收藏的中國非法流失文物,必須有申索國有效機構提出申請;第二,該法案只對法國公共機構的藏品有效力,不能涵蓋非公共機構收藏的大量文物;第三,不能急于求成,從法案正式通過生效,到產生實際成果還有一系列過程,需要經過申索國提出申請,雙方組成聯(lián)合委員會進行審查,提交法國文化財產返還委員會審議,一切順利后才由文化部提交最高行政法院頒布法令;第四,不僅履行程序需要時間,還要考驗表面上是申索國提交的研究報告證據(jù)有效性和保障承諾合理性,實際上是背后的雙方互信程度和友好程度。